[安徽建工建工工业化]建工工业化本级物资设备采购嘉和工业公司预制管桩材料采购(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侯店路与白莲岩路交口东北角项目)(二次)标段1采购公告[变更公告]
- 【信息时间: 2026-09-21 08:48:17】
- 【发布单位: 安徽建工建工工业化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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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项目名称:预制管桩材料采购(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侯店路与白莲岩路交口东北角项目)(二次)。
采购编号:ACEG-202609553001001。
二、采购人:安徽建工嘉和建筑工业有限公司。
三、变更内容:
原招标文件中合同内容:
1.第十三条乙方的违约责任序号1
原条款:乙方逾期交付货物,应向甲方支付 5000元/天的违约金。逾期交付超过 3 天,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没收履约保证金,有权向第三人采购同种类货物,因此增加的费用(包括但不限于采购差价、运输、仓储、管理费用等)由乙方承担。
变更后条款:乙方逾期交付货物,应向甲方支付 5%元/天的违约金。逾期交付超过 3 天,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没收履约保证金,有权向第三人采购同种类货物,因此增加的费用(包括但不限于采购差价、运输、仓储、管理费用等)由乙方承担。
2.第十三条乙方的违约责任序号3
原条款:乙方交付的货物不符合合同规定,乙方擅自变更合同约定的货物品牌、生产厂家、技术参数等,甲方有权拒收并单方解除合同,乙方需向甲方支付货款总金额 10 %的违约金。甲方同意更换的,乙方在征得甲方同意的时间内未能调换的,按逾期交货的违约责任处理。
变更后条款:乙方交付的货物不符合合同规定,乙方擅自变更合同约定的货物品牌、生产厂家、技术参数等,甲方有权拒收并单方解除合同,乙方需向甲方支付货款总金额 20 %的违约金。甲方同意更换的,乙方在征得甲方同意的时间内未能调换的,按逾期交货的违约责任处理。
3.第十三条乙方的违约序号5
原条款:在质保期内,乙方未按甲方要求进行维修或更换的,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5000 元/次,甲方有权交由第三方进行维修,由此产生的费用和损失亦由乙方承担。因货物质量原因造成甲方损失的,乙方还应承担赔偿责任,甲方可以自行组织清场并从乙方结算款中扣除清理费用。
变更后条款:在质保期内,乙方未按甲方要求进行维修或更换的,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10000元/次,甲方有权交由第三方进行维修,由此产生的费用和损失亦由乙方承担。因货物质量原因造成甲方损失的,乙方还应承担赔偿责任,甲方可以自行组织清场并从乙方结算款中扣除清理费用。
除了上述核心条款外,采购文件中其他条款均保持不变,请各投标人及时下载变更文件。